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就当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通读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