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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经典案例 > 刑事卷 >
刘某因生活困难一时糊涂进行盗窃的士车辆,后利用案涉的士进行营运。由于证据确凿,且当事人也已自愿认罪,所以本案的辩护思路是“罪轻辩护”,而不能作“无罪辩护”,否则会对当事人不利。
办案心得:一切办案方式只为减轻当事人责任,不同案件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对于该类证据确凿案件,经办律师不应随便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法律辩护,而应该侧重与办案单位进行友好沟通,争取将案件流程走快一些,然后在法院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一个最轻的刑责,如果条件符合,可以考虑争取法院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