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28676866 0757-81805347
QQ客服
电话咨询
13928676866
微信客服

扫一扫
联系客服

全国电话服务热线
13928676866
0757-81805347

返回顶部

民事卷

  • 电话:

    13928676866

  • 传真:

    0757-81805347

  • 邮箱:

    13928676866@139.com

  •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6号海宜广场2号楼二层202号铺

民事卷

首页 > 经典案例 > 民事卷 >

丈夫借的钱,妻子该还吗?

发布日期:2021-03-16 点击:2610次 来源:中国普法网

   这笔债是你前夫在你们婚内欠下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有清偿义务。

  我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也没在借条上签字,更没花过其中一分钱,凭啥让我还钱?

  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得按法律规定来!

  丈夫签下一纸借条

  2016年6月,小强向朋友小刚借款11万元,并向小刚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为2个月。对此,小强妻子小美毫不知情。2个月后,小强无钱清偿借款,请求小刚宽限几月,小刚应允下来。夫妻双方最终离婚

。2016年底,小强和小美协议离婚,维系了十几年的婚姻走向尽头。

在小强和小美离婚后,小强欠小刚的借款,又多次展期,原定借期为2个月的债务,在1年时间里都没能还上。债主请求双方担责,无奈之下,小刚向法院起诉,认为11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小强和前妻小美共同清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未提供证据证明11万元借款经小美同意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美不承担偿还责任。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前述司法解释同时废止,但基本沿用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强向小刚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刚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小强、小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小强、小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美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寄语

  生活之不如意总有一二,向人借钱是难免的;朋友有难处而伸出援手,是情谊更是风尚,但要借得明明白白、欠得清清楚楚。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时,要征询夫妻另一方的意见,尽量让夫妻双方都在债权凭证中签字确认,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好事变坏事,破坏了和谐。

        重庆四中法院2021-03-12  作者 / 彭水法院 樊 洪

                         (责任编辑:金燕)

上一篇:公司高管同业… 下一篇:“过继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