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
(一)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二)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三)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四)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五)参加法庭调查;
(六)参加法庭辩论;
(七)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八)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