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入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入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审理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1,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存入一步起诉的权利。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①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②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
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1)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该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定办理。
(2)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3)破坏军婚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即强奸罪)处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等于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应当具备的前提,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需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需与被告方具有正当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需是正当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哀求,事实与理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要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