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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律师在线咨询

发布日期:2019-05-23 点击:8605次 来源:网络

 工龄是一个对职工来说很重要的东西,在无形中影响职工的利益,因此工龄的连续性就显得特别重要。工龄是指自己参与工作后取得合理收入之后的工作时间,反映了职工对技能、经验、知识的掌握程度。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连续工龄。


  一、工龄的法律正常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恶意规避工龄的规定


  工龄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 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 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 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 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三、工龄的特殊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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