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适用关于寻 衅 滋 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 衅 滋 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 衅 滋 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 衅 滋 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 衅 滋 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的;
3、追逐、拦 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 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 衅 滋 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 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 衅 滋 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 截、辱骂、恐吓他人…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 衅 滋 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 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自是罪,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 霸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只要在限内,依法实行。如果没有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就不再执行。所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比较严格。那究竟怎样认定是否适用缓刑?也就是说,认定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怎样认定是否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二、认定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适用缓刑制度,除满足积极条件外,还要满足其消极条件,即不能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来说:
(1)犯罪分子不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2、认定适用缓刑制度要注意,同一犯罪中,优先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
(1)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4)、胁从犯相对于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
(8)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