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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立案要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9-05-14 点击:2079次 来源:无

 一、敲诈勒索罪立案证据要提供哪些呢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满足哪些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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