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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5-11 点击:2551次 来源:无

一、高血压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二)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


  1、罪恶民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2、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差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局证明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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