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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批转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的简述

发布日期:2019-05-10 点击:5269次 来源:无

  一、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批准逮捕时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



  (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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