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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的简述

发布日期:2019-05-05 点击:2384次 来源:网络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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