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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罪犯符合什么条件应当收监?

发布日期:2019-04-16 点击:2299次 来源:找法网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3、保外就医期限已到、经治疗痊愈或病情已基本好转的。


  减刑的条件


  1、看守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所表扬或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


  “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程序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5、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刑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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