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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拟定?

发布日期:2019-04-15 点击:2349次 来源:网络

一、合同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价格条款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销售面积条款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误差处理方式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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