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利贷,其实根据其字面意义就能完全表达,就是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行为。较早对其明确的定义,来自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即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但是在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后,年化24%成了司法实践中公认的高利贷界定标准。(这是因为最高院的专家经过考察和研究认为,此前规定的央行贷款利率的4倍,实践中难以把握,但是总体幅度一般都是在年化24%左右,而且也借鉴参考了我国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也是在24%左右,所以,最高院直接规定年化24%的红线,超出此标准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超出24%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张不还,超过36%的部分,已经支付的还可以要求法官判决归还。注意,这里的是不受保护,不表示这种高利贷行为就是违法犯罪,其仅仅是不被法官认可,当事人不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这也是为何2018年各地互金协会在划定现金贷、小贷公司的借贷利率标准时,纷纷以年化36%为红线。
同时,2015年的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还对砍头息、复利计算、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总体的原则就是,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由民事诉讼解决,如果不涉及欺骗性利息、暴力威胁借贷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这在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是以此为基本原则。
这也意味着,即便是无牌照的职业放贷,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套路放贷等问题,也只能在行政违法范围内处理,因为近年来,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都明确,职业放贷行为,并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而属于工商行政违法的无照经营行为。
民间借贷,是伴随人类文明最古老的行业和社会关系,借贷关系,不能被银行所垄断,私人间因为救济、周转等需求,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放贷,属于救人水火的合法民事行为,明确约定利息,同时不保护超出高利贷标准的利息,打击套路和暴力,才是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明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