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
犯罪主体:主要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及其内部人员(主要是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人员等在单位享有实权的人及与内部人员有密切关系的近亲属和其他组织等)。
客观方面:侵犯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造成单位遭受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应当依法审查借款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和贷款材料是否齐全而没有审查和评估,利用职权擅自发放贷款等行为。
根据刑法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数额巨大是多少?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的规定,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和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可进行立案追诉。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