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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4-02 点击:4336次 来源:找法网

 一、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1、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2、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1、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2、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听证调查阶段




  1、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主持人:下面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四)举证质证阶段1、主持人: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认。




  主持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审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均可当场发问质疑,当场质证、辨论。




  二、行政听证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




  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




  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三、知识听证注意事项




  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场所的设立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场所等规定内容。听证场所的安排可根据听证事项及听证规模的大小确定。




  听证记录的制作及约束力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并结合其他事实及依据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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