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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事务所_离婚一方债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20 点击:2646次 来源:无

一、离婚一方债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双方的名义所借的任何债务首先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另一方主张其为个人债务的,则应提交证据,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二、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哪些?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所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应当由双方共同享有,如果是双方离婚的除了债务应当平等分割之外,财产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摊,但是应当适当照顾孩子,如果是一方在离婚时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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