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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律师事务所_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监外执行

发布日期:2019-12-14 点击:2367次 来源:无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有哪些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监外执行谁来执行


1、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2、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罪犯在得到暂予监外执行批准之后,虽然没有在羁押场所服刑,但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期间也是会计入刑期的。不过,要是在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罪犯的刑期还没有满的话,那么就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除此之外,《刑法》第257条中也规定了一些会提前对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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