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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为您解答自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9-10-25 点击:3574次 来源:无

一、刑法中自诉案件范畴主要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很明确的,所以,刑事犯罪活动当中的受害人在维权的时候也不能任由自己的性子胡来,当然有些受害者脑海当中可能没有自诉的概念,如果是这样的话还是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到时候公安机关会告知受害者具体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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