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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货物损失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9-03-22 点击:2865次 来源:网络

   货物运输和农的货物损失中,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责任谁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损害应赔偿多少钱


  赔偿数额问题一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条款明确了货物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先按照当事人约定,同时法律也是提倡当事人对货损发生进行预先约定。法律之所以提倡当事人之间对货损赔偿额进行事先约定,主要是因为由于货损发生后难以确定货物的受损程度和货值,而事先约定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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