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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请南海区律师的费用及材料

发布日期:2019-07-18 点击:1766次 来源:无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的内容受到伤害的,那么就要将其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的损失,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那工伤赔偿劳动仲裁要的材料有哪些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赔偿劳动仲裁要的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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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之下,根据当事人意思产生,进行裁决的组织形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保全措施

  房地产纠纷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1、证据保全

  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

  仲裁委员会为保证裁决生效后的执行或防止造成更大财产损失,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仲裁范围内的有关房地产,提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停建、停止拆除、停止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财产保全措施。


  (四)开庭和裁决

  通过开庭的方式,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进行必要的调解,作出裁决,是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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